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079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iPhone14Pro手机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因缺钱,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了三家网店,并销售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其累计销售3万余粒(约2700套)减肥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0余万元。2023年1月12日,被害人段某通过拼多多店铺以61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销售的10粒“某牌荷叶茶多酚胶囊”减肥产品,服用后出现口干、胸闷、头晕、恶心、失眠等不良反应。2023年4月18日,被害人熊某通过拼多多店铺以61.1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销售的10粒“某牌荷叶茶多酚胶囊”减肥产品,服用后出现口干、胸闷、头晕、恶心、失眠等不良反应。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销售的“某牌荷叶茶多酚胶囊”减肥产品中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2023年4月19日1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将刘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情节严重,其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