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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投罗网!一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咨询“查出”上亿元“帮信案”和危险驾驶案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10-30 09:53:5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何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部分

2021年2月至4月期间,何某指使周某、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为网络犯罪分子跑分洗钱,并让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租房、购买电脑和手机用于跑分,何某教授二人下载飞机软件并组建飞机群,并在飞机群内同其上线一起指挥唐某、周某转账。经查,周某、唐某涉案3张银行卡跑分期间进账流水达160万余元,关联被害人陈某被网络诈骗案,后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何某指使王某(已判决)在飞机群内为他人收款、转账,王某在南昌市高新区租房并在出租屋内利用崔某5张银行卡、于某8张银行卡和万某3张银行卡通过在飞机群内接受指令帮助他人上、下分进行转账。王某非法获利3万元。

2021年6月上旬,被告人陆某(已判决)受上线何某指使,雇用丁某(已判决)提供其个人银行卡,在南昌市西湖区租房利用手机操作转账,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后丁某陆续找到被告人赵某(已判决)、常某(已判决)加入该团伙,同时陆某、何某二人亦提供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交给丁某、赵某、常某进行操作转账。具体操作方式,由何某建立飞机群,丁某、赵某、常某三人在群内接受上线何某等人的安排,通过手机银行操作上述五人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经查,丁某非法提供其个人名下及其母亲名下共计27张银行卡,赵某提供其名下18张银行卡,常某提供其名下12张银行卡,陆某提供其名下12张银行卡,何某提供其名下至少6张银行卡。上述人员违法所得由何某转给陆某,再由陆某发给丁某,丁某再进行分发;陆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丁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常某非法获利1.8万元,赵某非法获利2.7万元。经查询丁某、赵某、常某、陆某、何某银行流水,上述五人银行卡跑分洗钱期间累计进账一亿余元。经查证,被告人丁某、陆某、赵某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现已查实与被害人魏某被网络诈骗案、吴某被网络诈骗案等案件相关联。

2021年5月至8月期间,何某找到曾某(已判决)让其提供银行卡给何某使用,并承诺给曾某好处费,曾某明知何某使用其银行卡系帮助网络赌博转账,仍提供其本人、其弟弟曾某乙名下1张银行卡以及黄某(已判决)名下2张银行卡给何某使用,上述三人名下银行卡均被查实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流水金额1000万余元,现已查实与5起被害人被骗案相关联。

2023年3月24日,被告人何某到公安机关了解其为何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时被公安民警控制到案。

(二)危险驾驶部分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何某饮酒后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西门口马路边泊位上驾驶汽车欲进入小区,因疫情防控原因,小区值班人员让何某进行相关登记方可进入,何某未经登记继续驾驶汽车两次撞击小区进口处自动门杆。值班人员报警后,何某又返回车辆中,驾驶汽车后退。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