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4月9日,被告人涂某雇用指使常某(另案处理)准备以注水过秤的方式到本市水厂路某项目部盗取废旧钢筋。当晚,常某驾驶赣牌货车,在加装的水箱内提前注水约3.5吨,货车开入工地时称重“皮重”为13.68吨,在工地内装载废旧钢筋时将水排掉,随后货车装载废旧钢筋开出工地时称重“毛重”17.32吨。次日凌晨1时许,涂某指使常某将钢筋运至南昌县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售,经称重车辆装载的废旧钢筋“净重”7.14吨。涂某按2900元每吨的价格,向某项目部支付3.64吨废旧钢筋收购款10556元,并以每吨2950元的价格向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售7.14吨废旧钢筋,得款21063元。涂某按约定向常某支付运费2600元。
6月26日17时许,涂某在本市抚生南路被抓获归案,17时30分许,常某在南昌县象湖二路被抓获归案。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涂某、常某盗窃的废旧钢筋于4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325元。8月23日,涂某家属赔偿项目部损失,获被害方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0325元,数额较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共同犯罪、犯罪前科、赔偿被害人并获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