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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1余万 男子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玉芳 罗兰  发布时间:2023-10-30 10:16:2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为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力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邓某伙同他人注册成立江西省某投资有限公司,邓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邓某以散发传单、开展推介会等形式在南昌市西湖区进行公开宣传,并以开发万年县某山庄为由,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以高额收益为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特别是老年群众)向该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邓某共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115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285300元。    2022年6月9日,邓某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投案,并在归案后退赃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获取高额利益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11500元,造成35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28530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邓某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本案所指控的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所实施的犯罪对象大部分是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在提起公诉前能够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邓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同时,责令被告人邓某根据其犯罪行为给各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 

【法官提醒】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销售老年产品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享受相应养老服务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给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人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被不实宣传及高额回报蒙蔽双眼,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在进行上述投资、消费活动时仔细甄别,必要时及时征询子女意见,尤其是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通过向政府相关机构了解、实地查看体验等方式选择合法的养老机构,切实保管好自己的 “养老钱”。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