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撤销法院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2023年4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中学附近盗窃被害人孙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在玉带河边以320元将电动车销赃给一名收废品的中年男子,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赃物电动车价格为805元。2023年6月9日,刘某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案发后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4年至2017年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被法院判处刑罚共计七次,2022年12月,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自首、认罪认罚、前科劣迹、七十五周岁老年人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