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被告人陆某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陆某在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收款,在银行卡收到钱款后,陆某按照上线指示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银行卡。经查,陆某使用其银行卡帮助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所得99万元。其银行卡收到被害人范某转入的8万元后,被告人自行支取了200元作为酬劳,内尚有79802.56元诈骗所得款因被银行冻结而未转出。2023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抓获陆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共同犯罪从犯、一般累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