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温某、周某、汪某与赵某等人合伙分摊股份开楼设赌。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通过租房频繁变换地点,在南昌市多个地点,召集参赌人员以牌九方式赌博,并通过抽头非法盈利。为保证赌场的正常经营,赵某、周某等人雇请了望风、带客、收钱、维持赌场秩序等工作人员。汪某、温某负责陪赌客赌博、拉赌客参赌等事宜。3月12日,公安民警在一处小区房屋内抓获赵某、赌场工作人员以及参赌人员共计40余人,现场缴获赌资27760元。4月12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后民警抓获肖某,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汪某、周某在该赌场各占股20%,均分红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汪某、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温某具有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具有赌博劣迹和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