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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汤粉里吃出钢丝索赔1000元 法官倾心调解化纠纷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3-10-25 16:44:0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纠纷,既及时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获得当事人充分认可,又促进了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有效推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李某在某餐饮店中吃晚餐,点了一份牛肚汤粉和一份牛腩盖饭(分别为16元和16元,共计32元)。李某在吃牛肚汤粉时,在汤里吃到一根钢丝球。随后李某把服务员叫来说明此情况,同时把吃到的“钢丝球”展示给服务员看,并让服务员去通知老板,希望其能给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双方经沟通后,某餐饮店店内服务员通过扫李某收款码,但仅仅转来15元。李某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李某不满店家处理方式,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餐饮店赔偿其因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赔偿金额1000元。

【法官调解】

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案情并不复杂,涉案标的额不大,且涉及辖区企业,若按照正常诉讼程序审理,不仅因审理期间长增加企业诉累,更可能造成企业名誉受损。秉承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调解优先的原则,法官积极与案件双方沟通,在充分征求双方意见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导双方相互体谅、各让一步。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某餐饮店同意补偿李某5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李某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该起纠纷实现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