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8日至7月3日期间,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是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在南昌市一公寓内按照上线的指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拨打诈骗引流电话六百余人次。其中,其拨打诈骗电话造成程某被骗人民币176173元,造成丁某被骗人民币19200元。2023年7月5日,公安民警在公寓楼内将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到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982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宽处理。其家属主动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