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帮助网络犯罪洗钱的情况下,按照上线指示使用其妻子吴某名下银行卡帮助上游网络犯罪收款、转账。经查,吴某银行卡累计进账131万余元,帮助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被害人周某所得款4万元。2023年8月4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40000元,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