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优化营商环境】买方以质量问题拒付款?法院判了
作者:西湖区法院 付春燕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09-28 17:29:0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限被告梁某向原告某物资公司支付货款2478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某物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5月,某物资公司与梁某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某物资公司按合同约定积极地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21年2月,共发生货款总金额2515680.87元,梁某陆续付款2267880.87元。2021年2月12日,某物资公司与梁某签订《企业往来对账单》,载明截止2021年2月12日,梁某尚欠某物资公司款项247800元。2021年11月6日,梁某向某物资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某物资公司货款贰拾肆万柒仟捌佰元整(¥247800)。注:截止2021年2月12号,某项目工地余款”。某物资公司多次催讨,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双方也签署了《企业往来对账单》《欠条》,被告应在约定的结算时间内依约支付货款,然被告未依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以原告产品经过消防检查有问题导致被告罚款为由拒付货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庭审时被告陈述项目已经消防验收合格,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是案涉产品,被告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在被告已经签收并验收货物,且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确认后又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但是也存在交易主体不诚信,以质量问题少付货款或者拖延支付货款的现象。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时间、验收、质量异议等重要条款,一方认为本方购买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质量通知,要求换货或退还,否则可能因为超过合同或者法律的质量异议期而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