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法院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前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9月26日,某路桥公司中标某省道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并与某交投就省道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省道项目开工之初,某路桥公司将前期路基施工项目交给熊某、刘某(熊某母亲)、向某等人承建。之后向某安排被告人黄某到省道项目上负责管理工作,熊某、刘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到省道项目上工作,并受黄某管理。
2018年春节前,因需向相关施工单位和个人支付项目工程款,但某路桥公司迟迟未在当地银行开设省道项目专户用于接收项目工程款,为此,熊某等人便找到某交投协商通过借款的方式解决春节前夕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问题,某交投开会讨论并通过了将计量工程款以借款的形式借给某路桥公司的方案。由于担心某路桥公司不同意借款方案,故熊某、向某等人决定伪造某路桥公司印章用于借款。随后,熊某等人找到被告人黄某,让黄某去伪造一枚某路桥公司印章。后黄某让被告人王某去伪造印章。王某在某中学附近的一刻章店内伪造了一枚某路桥公司的印章交给黄某。之后,黄某开车将王某送至某中学附近,由王某进入店内又伪造了一枚省道项目部公章。2018年2月起,熊某、刘某带领黄某利用伪造的印章伪造相关借款材料,以某路桥公司名义从某交投借款。经统计,熊某、向某等人利用伪造印章制作的借款材料共计向某交投借款4066万元,截至本案起诉前,尚有本金2680万元未归还。
2019年1月,某路桥公司发现熊某、向某等人利用伪造印章以某路桥公司名义向某交投借款的事实后,与熊某、刘某、向某等人多次交涉,上述三人向路桥公司作出保证不再利用伪造印章借款,并由熊某、向某各自派出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到某路桥公司上交其中一枚伪造的某路桥公司印章。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向某上交的印章盖印以及借款材料上的某路桥公司印章、省道项目部印章均系伪造印章所盖。2021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依法扣押熊某1250万元,扣押向某1250万元。另被告人黄某主动向本院认缴罚金1.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审理期间,王某于2014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其因该罪实际被羁押六个月零三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具有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