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对被告人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450元、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4000元。
2022年4月5日,顾某、肖某以及被告人徐某、赵某一起前往南昌市某停车场内,顾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于某操作,于某使用该卡用于转移违法不明资金共计10.4万余元,含被害人张某被诈骗资金38988元。顾某非法获利1450元。
2022年4月18日,于某联系被告人徐某,让徐某联系其他人提供银行卡给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被告人徐某电话联系顾某叫其联系赵某,让赵某提供银行卡给于某转移犯罪资金。之后,被告人徐某、顾某、赵某三人前往南昌市一酒店房间内,赵某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于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于某负责操作,赵某提供刷脸印证,共转移资金200439元,皆为四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操作当时,赵某及徐某均在房间内等待。其后,于某将现金4000元给徐某作为报酬,徐某分别转给顾某1000元、转给赵某2000元作为报酬。本案中,被告人于某、顾某、赵某、徐某获取违法所得分别为4000元、2450元、2000元、1000元。
2022年5月12日18时许45分许,民警在南昌火车站抓获被告人顾某,后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于当日19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抓获被告人顾某。2023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顾某、徐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徐某、赵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徐某、赵某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情节,被告人顾某、徐某、赵某具有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