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裴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自2022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上线(“啊浩”、“南征”、“燕青”等人)为电信诈骗团伙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裴某并利用张某名下注册的某百货营业执照,经时任某电信公司支局长的裴某牵线搭桥,在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办理了40个某通讯固定电话提供给上线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杨某、张某还有偿帮助上线重启、开关上述固定电话有关设备。经查,40个某通讯固定电话拨打电话涉及10739人,其中对案熊某被诈骗案、刘某被诈骗案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对案金额共计3110032.9元。期间,裴某共计获利15949元,杨某及张某共计获利10456元。
2022年12月1日,民警在南昌市南昌县某酒店抓获杨某、张某。2022年12月6日,民警电话通知裴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裴某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2年12月6日,杨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熊某2万元。2022年12月13日,裴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熊某1.6万元。
另查明,本院受理后,被告人裴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告杨某、张某、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具有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