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3年8月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饮酒后驾驶赣牌小型轿车从南昌市福州路八一体育馆停车场出发,途经福州路、八一大道,当由北向南行驶至八一大道松柏巷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要求范某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后民警将范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范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1.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犯罪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