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其上线“白总”(身份信息不详)的安排下,来到上海市青浦区一宾馆,李某明知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跑分洗钱,仍将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李某获利400元。经查,该银行卡不明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694616元,对案许某被诈骗案、方某被诈骗案、魏某被诈骗案、胡某被诈骗案,对案流水共计人民币20.9万元。
2023年1月15日12时许,李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并认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