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9日,王某在明知上线从事网络犯罪的前提下,仍介绍杨某提供其名下银行,并通过刷脸及指纹支付等方式配合上线转移钱款,王某获利500元。
2021年6月9日,丁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电信诈骗,其向杨某银行卡转账2笔共计人民币8000元,傅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被电信诈骗,其向杨某银行卡转账3笔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上述被骗款于当日被全部转出。同日,杨某银行卡进账人民币4685164元。
2023年6月5日,王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王某具有共同犯罪的从犯、坦白情节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