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8日凌晨,潘某饮酒后驾车从南昌市某小区门口出发,途经沿江快速路,行驶至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要求潘某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但潘某多次吹气均检测不成功。随后民警将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在此期间潘某不提供身份信息。抽血后,民警询问其身份信息,并多次告知其应该配合执法,潘某拒不提供,后民警通过人脸识别获取到潘某的身份信息。经检测,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5.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