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专门从事网络洗钱的上线黄某,黄某告诉胡某介绍人员为网络犯罪收款、转账,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利9000元。为赚取介绍跑分的中介费,胡某指使吴某驾车至贵州省毕节市为上游网络诈骗犯罪跑分洗钱。吴某到达贵州毕节后,按照胡某的指示与上线取得联系,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帮助上游网络诈骗分子接收诈骗赃款100万元,后又按照上线指示,将该10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后交给上线。吴某从跑分上线处非法获利12200元。2023年2月1日,吴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