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6日晚,汪某在南昌市红谷滩一工地宿舍吃宵夜,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汪某未经允许自行无证驾驶工友吴某的车前往中山路孺子亭公园,行驶至一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民警将汪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汪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2.02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犯罪前科及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