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优化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靠前服务、能动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经营发展,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以能动司法践行公正与效率,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9月27日,某实业(甲方)与某酒店(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就甲方向乙方出租,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用于乙方开设宾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甲方提供军队制式房屋建筑消防合格证等资格证书,确保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可用于酒店经营。房屋租赁期限约为8年,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双方同意从交付日开始计算免租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房屋暂定于在2020年3月1日前交付给乙方。合同附件二对租金支付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三房屋交付状态消防项为:仅有该房屋建造时设置的消防系统及设施,且未使用过。有关证书资料不全,不符合从事宾馆经营对消防设施的要求,需由乙方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改造,并承担相应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020年3月4日,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房屋交付后,受相关案件影响,被告进场装修受到一定影响,故双方协商推迟了计算免租期起算时间。
2021年2月8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及备忘录后,酒店于2019年9月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1月支付852003.10元,于2022年6月支付262258.8元,上述金额含合同押金、另付一个月租金及物管费。但至2021年9月,酒店未付某实业租金。经某实业催要,酒店从2022年6月开始支付某实业租金。某实业认为酒店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未支付完成,故诉至法院。
2020年4月、5月、6月,酒店向某实业发出三份《工作联系函》,写明因消防工作推进需某实业提供《规划许可证》或《房产使用证》。2021年5月7日,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出具《江西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综合评定案涉建筑为“基本合格,建筑具备/基本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反诉原告某酒店认为,其在报装修消防审核时,被反诉人无法提供该房屋施工时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导致其无法取得酒店开业需要的证书,又因租赁房屋之前的承租人存在大量的纠纷未处理,影响了其装修及经营。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租金及违约金,实业公司要求酒店按协议要求支付租金并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而酒店则认为因装修延期、消防办证等导致无法顺利开业,应当由实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针对消防办证问题,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负责,为此,承办法官为消除双方争议,向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了协助调查,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6月12日向法院出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某房产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情况的回复》:经查,某房产未向我单位申请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我单位未对其进行过上述行政审批。现案涉酒店正在营业。另有消防支队于2014年3月25日出具《关于对某后勤部<关于申请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指导的函>的复函》,载明位于该房产基本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案涉安全评估报告,案涉房屋系符合使用条件的。而且双方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三房屋交付状态消防项载明:仅有该房屋建造时设置的消防系统及设施,且未使用过。有关证书资料不全,不符合从事宾馆经营对消防设施的要求,需由某酒店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改造,并承担相应费用。某实业对案涉房屋的相关情况已履行告知义务,酒店对于案涉房屋的有关证书资料不全的情况应是明知的。现酒店已完成证书办理并进行营业,被告称原告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其无法营业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对酒店的反诉不予支持。
考虑到疫情不可避免的对案涉房屋经营造成影响,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酌情对于2021年1个月、2022年2个月的房屋租金及物管费1245287.76元(415095.92元×3个月)进行扣减。原告诉请被告支付3536295元,扣除后还剩2291007.24元被告某酒店应予支付。
为妥善化解本案矛盾纠纷,综合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告经营存在困难,原被告之间因装修延期、消防办证等事项存在争议,被告已于2022年6月依约陆续支付租金等因素,被告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租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故对原告诉请合同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