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60元、常某人民币1444元。
2023年5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某大市场门口将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四节电瓶盗走;5月12日晚20时许,刘某在某大市场门口将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五节电瓶盗走;5月14日晚20时许,刘某在本市某广场门口将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五节电瓶盗走;5月16日晚20时许,刘某在某家电门口将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四节电瓶盗走;5月18日晚20时许,刘某在本市某市场门口将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四节电瓶盗走;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某大市场斜对面正在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电瓶实施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