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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主动联系上线出售对公账户帮助网络犯罪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08-23 11:11: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年底,被告人方某通过某软件发现有人高价收购公司对公账户,就在某软件评论区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上线电话联系方某后双方添加联系方式并约定以3万元钱的价格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2023年2月9日,方某使用其之前注册的企业某公司开设了对公账号,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对公账户不得转让,并且在签订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的情况下,方某明知上线收购对公账户可能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与上线约定以3万元高价将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上线,并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材料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2月16日,方某收受了上线3000元人民币的定金。经公安部电诈平台查询,方某名下某公司对公账户进账流水共计2千余万元,对案刘某、雷某、唐某被诈骗案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余万元。4月21日,民警在某宾馆抓获方某。6月27日,刘某收到方某退赔款15000元并于次日出具了对方某的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且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