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包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1月1日,被告人包某、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使用银行卡走账的资金来源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到某酒店使用万某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资金。转移过程中,包某负责与上线沟通,具体操作,张某负责看住卡主万某,防止其携款逃跑,同时负责取现。经查实,包某、张某从中获利79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23年1月1日,包某、张某操作万某银行卡接收并转移的资金中分别系被害人李某被电信诈骗转入资金39543元、被害人庄某被电信诈骗转入资金50000元、被害人蒋某被电信诈骗转入资金10000元、被害人邓某被电信诈骗转入资金10000元。
2023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9日,被告人包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包某具有共同犯罪、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具有共同犯罪、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