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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出狱后再帮助网络犯罪获刑三年五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08-22 11:39:0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3年1月,被告人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专门从事网络洗钱的上线“黄毛”(姓名不详),黄毛告诉杨某介绍人员为网络犯罪收款、转账(俗称跑分),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利9000元。为赚取介绍跑分的中介费,被告人杨某指使熊某(另案处理)驾车至贵州省毕节市为上游网络诈骗犯罪跑分洗钱。熊某到达贵州毕节后,按照杨某的指示与上线取得联系,之后熊某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帮助上游网络诈骗分子接收被诈骗人王某所得款100万元,后又按照上线指示,将该10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购物卡后交给上线。熊某从跑分的上线处非法获利12200元。杨某自述“黄毛”并未给其应得的介绍费。2023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平舆县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 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5月17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