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责令被告人范某向被害人许某退赔人民币5070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4313元、向被害人李某退赔人民币1891元。
2023年1月1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范某在某篮球场,趁受害人许某不备,将许某放在篮球场边椅子上的一部苹果14手机盗走。 2023年1月26日16时许,范某在某篮球场 ,趁受害人刘某不备,将刘某放在篮球场边椅子上的一部苹果13手机盗走。2023年2月7日20时许,范某在某篮球场,趁受害人李某、龚正不备,将二人放在旁边篮球场边椅子上的一部红米K50及一部小米12手机盗走。上述四部手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总价为13899元,其中小米手机认定价格为2625元,公安机构扣押后已发还受害人。
公安机关在2023年2月7日接李某报案后于次日到被告人家中对其进行传唤。范某当时不在家,其父亲电话告知其有民警找,范某遂返回家中,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民警出具《情况说明》称范某到案后,没有承认盗窃手机的事实,在办案民警将所有证据固定后,才供述自己盗窃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389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