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自2023年7月起,被告王某甲每月向原告黄某给付赡养费400元,被告王某乙每月向原告黄某给付赡养费300元;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应每周至少看望、陪伴或电话、视频联系原告黄某一次;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系黄某的子女。2004年5月起,黄某与王某丁共同居住,2016年11月一并入住于某小区。黄某现退休金月均为7000元,有医保、社保。黄某因年龄及疾病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有人在旁照看护理。
2022年5月,王某丁告知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病危,准备办理后事。王某甲于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6日分两笔向黄某支付了1500元和10000元。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王某乙向黄某支付了6000元。王某丙在法院与王某丁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将248900元作为被告王某丁照顾黄某生活的补偿费。
另查明,王某甲现退休工资为4254.91元,有社保、医保。王某乙现退休工资为2900元,有社保、医保。王某甲自述黄某名下有一套位于乡下的房产,在2017年过户给了王某丁。2019年2月黄某摔伤腿之后生活不能自理,黄某工资卡由被告王某丁支配。现黄某以多次向王某甲、王某乙要求支付赡养费用,但二人均置之不理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致使无法调解。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告黄某已属高龄老人,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身体患病,缺乏生活完全自理能力,需要专人护理,符合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关于赡养费的数额问题,原告黄某现退休工资约为7000元,如非聘请保姆,原告的固定收入超过南昌市城镇年均消费性支出,也超出了四被告的生活水准。被告王某甲现退休工资为4254.91元,现年66岁,身体欠佳,还要照顾同样90多岁高龄的公婆。被告王某乙现退休工资为2900元,且靠租住他人房屋生活。二人均没有将原告带在身边照顾的条件和能力,无法给原告带来更好的生活环境。原告与被告王某丁已共同生活近20年,彼此感情深厚,贸然更换生活环境对96岁高龄老太可能不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继续在被告王某丁处生活最为稳妥。被告王某丁对原告生活上继续予以照料,无须另外支付抚养费。在法院以往的调解中,被告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确认了将被告王某丙支付给被告王某丁的248 900元作为被告王某丁照顾原告生活的补偿费,应视为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亦无须另外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南昌市城镇年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两被告无法经常探望原告及两被告的承担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王某甲给付原告400元赡养费,被告王某乙给付原告300元赡养费。两被告给付的赡养费数额加上原告月收入7000元,足以聘请专职保姆在家帮助被告王某丁赡养原告。原告在2022年5月曾病危住院,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22年分别给付过11 500元、6000元作为办理后事的钱,后因原告病情好转,庭审中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主张这两笔费用应转化为照料老人家生活的护工费,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酌定赡养费应从2023年7月起给付为宜。除此之外,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应积极看望、联系、陪伴原告,让原告安享晚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