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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群内谩骂他人,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
作者:西湖区法院 张昤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08-14 14:56:4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包某、刘某、万某在“某小区业主群(496)”微信群中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声明应持续十日,每日发送一次),如果被告、刘某、万某包某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包某、刘某、万某负担;被告包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被告万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张某与包某、刘某、万某、王某均为南昌市某小区业主,张某于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期间包某系业主委员会委员。针对张某任职时的处理业委会选举、维权诉讼、停车场、门禁等工作及其个人相关情况,2022年10月4日、5日、6日,包某在“某小区业主群(496)”中陆续发言:“叫他方面跟我掰手腕,他敢吗?一咋鸡仔子,赣南猴子,想一手遮天。我在,休想。”“我也当了一年主任,这个主任,怎么当上的。大家都问问。还不是某人品行不正,被人怼的没脸,我顺位上的。”“口口声声一心为民,还党员,你真的不配我跟你说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你表里不如一,就是个渣渣。为了自己那点自卑,妻儿不顾,你不配做男人。”“我发现了他这一点,以权谋私……” “你这个卑鄙小人。”“@张某 偷鸡摸狗,你最在行”“他跟几个老板多次谈地下车库的录音我都有,他敢发誓,怕是要生三胎哟。不然这个儿子要没屁眼的”“你是天下第一老赖”。刘某发言:“是哦,做了婊子还要立贞洁牌坊!”“用水淹地下室的来到达他和开发商谈地下室停车场的目的,其心可诛,君子爱财需取之有道”。万某发言:“他走到哪里哪里吗,40块钱都可以和小区物业吵一架的人,想当官想以权谋私想疯了啊?去彭家桥看下子病咯。人都会等他羞死来。二十多万花我们的钱他倒是大方呢”。王某发言:“打官司初期就猜到了结果,不好说泼冷水的话,人家努力了就最好的。结果本来就是预料之中。赢了才有鬼,上新闻开先河出大名,何德何能哦”“装可怜扮猪吃老虎谁都会,但是事关所有业主的权益和权力,这套就不要搞了”。

2023年3月3日,张某至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称包某及刘某、万某、王某四人在小区业主群里对其公然侮辱并诽谤。2023年6月7日,公安机关对包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罚款200元。该决定书载明:包某在名称为某小区业主群的微信群内发表了“一咋鸡仔子,赣南猴子”、“偷鸡摸狗,你最在行”、“你是天下第一老赖”等侮辱性言论公然侮辱张某。但张某所称包某对其进行诽谤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对刘某、万某、王某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刘某、万某、王某在名称为“某小区业主群”的微信群内发表了有关张某任业委会主任时的相关言论,张某亦对相关言论进行了相应的反驳,刘某、万某、王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

另查明,张某为了本案之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四被告在业主群中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本案中,原告与四被告同为一住宅小区业主,亦均为“某小区业主群(496)”微信群成员,被告包某、刘某、万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对于原告的包含辱骂言语的信息,明显具有侮辱性质;且该微信群人数众多,均为当事人所在小区业主,具备了公开性的特点,被告包某、刘某、万某的侵权行为必然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包某、刘某、万某称其所述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应当理性对待自己的意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不应当进行人身攻击。被告包某、刘某、万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案涉信息在微信群中已经发布,无法撤回。根据双方产生纠纷的具体情节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以被告在微信群中发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被告在事发后未及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该笔费用属原告未实现其权利救济的合理开支,原告亦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实际发生,故被告应予承担,结合被告包某、刘某、万某的侵害程度,由被告包某赔偿3000元、被告刘某、万某各赔偿1000元。原告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及打印费72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原因,该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应承担自身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包某、刘某、万某的不当言论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金额,显属过高。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在微信群中不当言论扩散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依法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为5000元,由被告包某赔偿3000元、刘某赔偿1000元、万某赔偿1000元,对于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在没有核实事实的前提下,在微信群中擅自发表附和他人的言论,鉴于其言论不具侮辱、诽谤性,不宜认定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被告王某应践行诚信、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对待微信群中的言论,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邻里关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