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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篮球场趁人不备偷手机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黄迁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8-14 14:53:3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月18日,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篮球场,趁余某不备,将余某放在篮球场边椅子上的一部苹果14手机盗走。2023年1月26日,程某在某篮球场,趁刘某不备,将刘某放在篮球场边椅子上的一部苹果13手机盗走。2023年2月7日,程某再次在上述篮球场,趁王某某、周某不备,将二人放在旁边篮球场边椅子上的两部手机盗走。上述四部手机,经价格认定总价为1389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389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累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