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8日晚,李某与万某、王某、赵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某酒馆娱乐,期间万某向李某敬酒,双方均有饮酒行为,也明知对方饮酒。次日凌晨,李某等四人步行前去取车,由李某将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小车开出停车处,由万某驾驶车辆,搭载李某、王某、赵某出发,在一路口被交警查获。交警对万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3mg/100ml,交警将万某带至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鉴定,万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0.85mg/100mL。2023年6月20日,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共同犯罪、犯罪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