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温某联系邹某购买海洛因,并微信转给邹某人民币4500元。之后邹某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向上线购买了2小袋约1.5克海洛因。邹某截留约0.3克海洛因后,通过一拼车司机将剩余海洛因交给温某,除吸食外邹某获利人民币800元。 4月20日晚,民警将邹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