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赣0103破9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7月21日裁定受理南昌梓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江西利海众汇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8日指定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为南昌梓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南昌梓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7日前,向南昌梓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2109号公交集团12楼;联系人:龙小惠律师,联系电话:1827913731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昌梓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江西利海众汇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昌梓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