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地产公司向原告某生态公司支付工程款73302.53元及利息;被告某地产公司向原告某生态公司支付质保金258218.14元;驳回原告某生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生态公司与被告某地产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某生态公司承揽了某小区园林景观工程,工期为82天,暂定合同价款为3694340.53元。合同签订后,某生态公司依约履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2年8月20日完工。后某地产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价款为3947399.79元,并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于2013年8月20日支付。2021年12月20日,某生态公司将该项目正式移交给某地产公司,还有工程款73302.53元及质保金258218.14元尚未支付。某生态公司认为某置业公司是某地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某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某生态公司于庭审中陈述2021年12月20日《内部接管单》不能提供原件,因为原件在请款之后被某地产公司收走了,《内部接管单》注明该工程的剩退尾款73302.53元及质保金258218.14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1、原告为某地产公司园承揽林景观工程,经结算工程款总额为3947399.79元。剩余工程款73302.53元及质保金258218.14元尚未支付,双方均无异议。涉案工程于2021年12月20日才全部交接,现原告诉请要求某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73302.53元及质保金258218.14元,法院予以支持。2、关于诉请的利息,涉案工程于2021年12月20日才全部交接,法院支持原告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质保金利息不予支持。3、被告某地产公司抗辩已过时效期,未能在协议规定工期竣工需支付违约金,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4、关于被告某置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本案查实的事实,某置业公司系某地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某置业公司举证证明其与某地产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两家公司,根据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报告,某置业公司有独立的财务,显然不存在混同,不存在损害某地产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不应对某地产公司债务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