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明知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然将其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并获利0.1万元。两张银行卡进账共计78.5万余元,其中接收被害人张某、王某、陶某被骗资金共计25.5万余元。
4月22日,刘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2015年9月29日因盗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一般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