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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收购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 双双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7-17 11:23:3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至7月期间,吴某、王某明知上家使用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赚取非法利益,仍从他人处收购银行卡帮助上家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帮助全部取现后交给上家。吴某、王某陆续从李某某、彭某某、邓某某等人处收购了银行卡为上线接收和转移资金,之后吴某又通过卢某等人的介绍从汪某、万某等人处收购了银行卡为上线接收和转移资金。

2022年7月7日,吴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吴某伙同王某等人继续为上家收购银行卡收取和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吴某参与帮助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38663元,王某参与帮助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5666元。

2022年9月8日,民警将吴某、王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立功、退赃、退赔部分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一般累犯等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赔大部分被害人、一般累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