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9日,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可能是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帐号提供给他人收款、转款,胡某在现场为配合转账提供刷脸验证。经查,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帮助上游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10000元。2022年12月,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