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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城市快速路醉驾 获刑二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玉芳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7-11 10:51:1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5日晚,吴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驾车途经快速路,由北向东行驶至一匝道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民警随即将吴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吴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10mg/100ml。后吴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