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某公寓门口,以2300元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龚某(另案处理);3月17日下午,黄某在本市孺子路口以1300 元购买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易完成后准备以2300元贩卖给龚某时,被办案人员抓获并查获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21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82克,总净重1.0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