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晚,熊某驾驶小车搭载胡某、孙某两人前往某酒吧娱乐,期间熊某有饮酒行为,后熊某与朋友步行前往酒吧旁的夜宵摊吃夜宵,期间熊某再次饮酒。凌晨2时许,熊某驾车搭载胡某等人出发,行驶至一巷口酒驾临检点前,熊某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遂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上,将车辆熄火,并要求胡某与其更换座位,其换座时被赶来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80mg/100ml。随后,民警将熊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熊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75mg/100ml。后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前科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