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章某为牟取不法高额利益,明知上线收购其银行卡可能系为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于2022年5月与上线碰面,并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及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交给上线洗钱跑分团伙操作使用。章某在现场为配合转账提供刷脸验证帮助,并陪同上线前往银行取现。经核查,章某提供的银行卡累计进账六十余万元,其中包括诈骗犯罪所得135600元。2022年7月,章某自行到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冻结银行账户时,主动交代其帮助上线洗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从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