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日,刘某携带自己在南昌市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前往江西省景德镇市有偿交予网上认识的一陌生男子使用。2022年11月4日,刘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系为犯罪所得资金转账的情况下,仍继续将其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并配合对方刷脸,协助转移转入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经查,上述二张涉案银行账户对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多起诈骗案,查实的转移涉案犯罪金额共计546096.19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3500元。2023年1月3日,刘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