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日晚,赵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南昌县出发,途经南昌大道快速路、沿江大道快速路,行驶至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民警将赵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3.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3月30日,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