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3月14日晚时许,被告人刘某和同事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饭后刘某步行至附近泡脚店泡脚、休息。3月15日凌晨1时许,刘某从饭店停车场取车准备回南昌县住处,其驾驶赣牌小车,途径丰和大道、庐山南大道、八一大桥、阳明路、八一大道,于1时32分许,行驶至八一大道松柏巷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70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