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3年12月2日晚18时许,被告人秦某与朋友在南昌市某地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秦某驾驶赣牌小车途径南昌市新洲路、桃花路、桃花南路,当晚21时05分许,其行驶至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水厂路口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民警将秦某医院抽血。经鉴定,秦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8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2020年6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及行政处罚劣迹、同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