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3年4月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向某与朋友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附近饭店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当晚22时54分许,向某驾驶赣牌小车途径南昌市广州路、南莲路、南昌大道快速路、沿江中大道快速路,由南向西行驶至西湖区沿江中大道转朝阳大桥匝道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民警将向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0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2022年9月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