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广告合同款105,100元;被告某餐饮公司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某餐饮公司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保险服务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驳回原告某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9月期间,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公司就为餐饮公司旗下餐饮门店制作、发布宣传广告事宜,一共签订了六份《社区道闸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合同均明确约定:传媒公司按照餐饮公司提供的广告画面样稿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发布等工作;广告发布刊登在双方约定的南昌市区或南昌县的部分住宅小区进出口的道闸上;餐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广告发布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传媒公司按照约定为餐饮公司制作、发布了相应的社区道闸广告,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餐饮公司要求进行部分广告画面更换,其中最后一份合同关于南昌某社区道闸广告发布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10月29日。2022年8月20日,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传媒公司账户转款30,000元,用途备注为“某餐饮道闸广告”。2023年1月9日,传媒公司业务经办人员黄某前往餐饮公司,对六份广告发布合同的验收及款项支付、款项结算事宜与餐饮公司对账,并形成《2022某餐饮公司门店社区道闸广告(黄某)》对账单一份,载明总价135,100元,已付款30,000元,尾款105,100元。餐饮公司在该份对账单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予以确认。此后,传媒公司就剩余尾款105,100元向被告催讨未果,故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广告费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以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与餐饮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要求田某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3月21日,传媒公司得知田某近期已经死亡由,申请撤销对田某的起诉并相应变更诉讼请求。
另查明,传媒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次诉讼,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8,000元,传媒公司已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同时,传媒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缴纳保险服务费500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社区道闸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完成了为被告制作、发布社区道闸广告的合同义务并经过了验收,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对应的广告发布费用,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虽然备注了“某小区广告画面上刊发布及款项支付情况财务不知情,需田某确定”的内容,结合原告提交的合同、验收报告、微信聊天截图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合同尾款105,1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合同款105,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起诉后不久得知被告法定代表人死亡,虽然未提交其死亡证明,但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事实,该事实对于被告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及企业正常经营均带有一定的影响,可减轻被告公司对案涉合同违约的主观故意程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的诉请,法院酌定变更为被告以未付款105,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按2022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的实际损失;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诉讼保险费、律师费等因保护合同项下守约方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被告某餐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