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归还原告某珠宝公司剩余款项79300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赵某于2015年入职珠宝公司,任直营店店长,于2016年离职。2016年4月17日,赵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上载明赵某在负责某珠宝专卖店店面管理期间,利用管理职务之便,将珠宝行回收的黄金旧料共356.12克、铂金旧料共4.89克(共折算价值总计人民币93300.00元)私自挪用。赵某承认挪用事实,并保证在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93300.00元。2021年1月3日,赵某再次向珠宝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赵某确认尚欠珠宝公司人民币93300元。并承诺分期付款偿还。珠宝公司确认共计收到赵某归还14000元,尚欠金额为79300元。后赵某未返还珠宝公司剩余79300元,故珠宝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向珠宝公司出具保证书及欠条,均明确因职务之便挪用原告价值93300元黄金,赵某确认尚欠珠宝公司款项93300元,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款项还清却至今未还,已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现珠宝公司已自认收到赵某归还的14000元,故对于珠宝公司要求赵某归还剩余款项79300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赵某长期未归还款项系对原告资金的不当占有,珠宝公司主张以793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该主张较为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