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被告人龚某违法所得1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喝酒后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路旁的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上休息,看到车驾驶室旁的车钥匙后便启动电动三轮车将车盗走。后龚某以300元的价格将电动三轮车托运至赣州市信丰县,并在信丰县以1350元价格将电动三轮车销赃。2023年3月20日中午12时30许,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在赣州市抓获龚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950元。案发后,龚某的家属已协助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三轮车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