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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100元贩卖毒品 获刑一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05-29 10:42:5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另案所犯贩卖毒品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10月1日,吸毒人员肖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店门口碰到被告人周某,并向其提出购买含有海洛因成分毒品。周某同意,向肖某贩卖一小包海洛因成分毒品以及一个一次性注射器。当日下午18时44分许,肖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周某支付100元毒资。

2022年8月24日,周某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家中被抓获。

另查明,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其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