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林、李芳芳、刘文(2017)赣0103刑初528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款清退工作即将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邓国林本次处置资金人民币82251.50元;李芳芳本次处置资金人民币122000元;刘文本次处置资金人民币60000元。
二、①邓国林清退资金计算方式:个人清退数额=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退赔系数0.0017【82251.5元(拟处置资金)÷47379543.5元(损失总额审计结果)】。
②李芳芳清退资金计算方式:个人清退数额=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退赔系数0.0293【122000元(拟处置资金)÷4161425元(损失总额审计结果)】。
③刘文清退资金计算方式:个人清退数额=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退赔系数0.0241【60000元(拟处置资金)÷2489113.75元(损失总额审计结果)】。
三、集资参与人名单、集资参与人借本金额、损失金额以(2017)赣010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为准。
四、本次公告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至5月28日。公告期间,集资参与人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请向本院执行局咨询(咨询电话:0791-86786376、86793214),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清退资金。本公告内容可登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查阅。
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案款发放采取银行汇款方式。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本院将采取电话核实的方式,对(2017)赣010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一列明的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核实,从2023年5月30日起本院将分期分批按比例办理本次清退集资款工作。若集资参与人死亡的,继承人还需持死亡证明、亲属证明、多个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协议(需经合法公证程序)等材料前往本院办理按清退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案款发还条件的集资参与人,我院将分期分批尽快完成清退工作。
六、注意事项
①身份信息等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经核实集资参与人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案款清退条件的,我院工作人员登记在案,待核定补充材料后予以发放案款。
②注意电话通知。本院将依照法律程序高效完成本次清退工作。因涉案人员众多,为保障集资参与人正当合法权益,请各集资参与人按本院电话通知积极配合完成核对工作。
③防诈骗提示。本院对本次案款清退工作高度重视,针对各集资参与人仅核实案款发还所需信息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集资参与人注意,无论任何人以法院、公安、检察院或其他机关名义,以任何理由要求汇款或索要账号密码,不听、不信、不汇款,防止受骗,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案款清退工作关系到各集资参与人的切身利益,需要严谨、细致进行。望集资参与人按照本公告、法院电话或短信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
特此公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